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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裝外發主管

發布時間: 2022-02-02 17:07:51

㈠ 誰有外發加工單的格式

格式樣本



外發加工是指經營企業因受自身生產特點和條件限制,經海關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委託承攬企業對加工貿易貨物進行加工,在規定期限內將加工後的產品運回本企業並最終復出口的行為。

為了適應加工貿易形勢的變化,海關總署本月起廢除了原辦法中經營企業申請將主要工序外發加工時海關不予批準的規定,同時還允許經經營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批准,外發加工的成品、剩餘料件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等加工貿易貨物,可以不運回原企業。

㈡ 本公司是汕頭市潮南區的,主要生產外單男裝t恤想找一些可以長期合作的服裝加工廠,有意者請留言

你好,請問怎麼聯系。我主要是搞車間和後道加工的,也有外發幾個車間廠

㈢ 外發什麼意思

接外發的意思一般表示接外發加工的工作。

外發加工是指經營企業因受自身生產特點和條件限制,經海關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委託承攬企業對加工貿易貨物進行加工,在規定期限內將加工後的產品運回本企業並最終復出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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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適應加工貿易形勢的變化,海關總署本月起廢除了原辦法中經營企業申請將主要工序外發加工時海關不予批準的規定。

同時還允許經經營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批准,外發加工的成品、剩餘料件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等加工貿易貨物,可以不運回原企業。

㈣ 印刷外發員是做什麼的

一、印刷外發員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負責外發訂單並跟蹤生產進度情況;
2、負責與客戶相關人員交流溝通,及時獲取生產情況,匯報於領導;
3、負責外發訂單對賬;
4、訂單的前期評估,訂單的傳達及供應商的確認;
5、負責聯系供應商,具體安排外發加工項目;
6、負責跟進外發訂單生產進度,處理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7、完成公司或上級安排的其它相關工作。
二、印刷外發員崗位要求如下:
1、年齡25~40歲,2年以上印刷廠外發加工工作經驗;
2、能獨立處理外發加工,對加工物料熟悉;
3、對不幹膠印刷時看色、表面處理製作等工藝深入了解;
4、具有良好的溝通技巧和團隊合作精神;
5、有駕照和行車經驗優先。

㈤ 橫縣有沒有什麼廠有手工活外發

有的,你去沙河燈泡廠找找主管,他們的燈泡60%都是外發,他們人力部電話是:
0797-8181870
現在正在大招暑期工呢

㈥ 一個外發主管我想跟他搞好關系,好拿貨點,我發幾百塊紅包給他,可是被他退了,說心意到就好,我該怎麼辦

約出來了吃頓飯,或則給他孩子買點東西,小孩子收了大人就不好退回來了

㈦ 私營企業主管未經老闆批准拿業務給直系親屬做可以嗎

私營企業主管未經老闆批准拿業務給直系親屬做不可以。

㈧ 有做服裝外發主管,翻譯介紹訂單嗎,有中介的

醬油黨飄過~~~

㈨ 我是一名外發QC,具體要做些什麼呢

外發跟單員和駐廠QC責任重於泰山上個星期,朋友來電,說某某廠做了誰的單,又是現款提貨,而且每件衣服要多加二元。一些負責外發的經理在談到外發工作時都說難做,要麼擔心有單發不出去,要麼擔心發出去現款提貨。外發廠的老闆也有大道苦水,一來擔心沒有單做,二來擔心交貨後收不到加工費,或是擔心被扣貨款。這就是服裝加工業的怪圈,也是現在外發工作面臨的一個新的課題,就這個問題我談談個人的感想。首先,我做了一個換位思考——假如我是外發廠的老闆。如果我是外發加工廠的老闆,我願意長期與發單企業合作。加工廠的經營性質,就是承接加工,必須依託發單企業生存,沒有了發單企業,也就沒有了加工廠,故,發單企業就是加工廠的客戶,客戶就是上帝,誰願意得罪上帝?可是,我不得罪上帝,上帝卻偏偏讓我過不去。舉個簡單的例子:我曾經接過某品牌的單,接單前,大家談好了相關注意事項,包括單價、製作工藝要求、交貨期、結算標准、結算方法、付款方式等,雙方無任何異議,期望做好這個單,開個好頭,達到長期合作,互惠互利,實現雙贏的目標。可是,接單後的第一件事就是等料:按事前約定,我安排二個組做這個單,計劃在10月5日開裁,10月10日車間上線。在開裁前十天,我們的業務員催布料和輔料,對方復沒問題,過二天就到。二天後業務員又催,對方復保證9月30日一定到貨。到了9月30日,總算盼到原材料回廠,一清點,發現有面布沒裡布,有鈕扣沒拉鏈,如此不配套車間如何開貨。當倉庫主管向我報告時,我心急如火,趕到XX公司,找到了跟單員,跟單員說不可能,全部發給了你,怎麼會這樣呢?當我把發貨單拿給她看過後,她說現在布廠發假了,過了國慶節(7天假期)一定幫你追回。我聽過她的話,狠不能抽她一個耳光。我安排二個組6、70人等「米」下鍋,7天之後已是10月7日,等布回來,要試縮水率、改紙樣、做產前板、批板、開裁、印綉花,最少得十來天。影響貨期就暫且不說,造成我二個組停工待料,他們的工資誰付?現在的車位,沒有貨做打包走人,車位比「國寶」還寶貴,我得留住這些「國寶」啊!等我做好貨准備出貨,駐廠QC開箱驗貨了。駐廠QC開了一箱又一箱,查了一件又一件,這里不行,那裡不對,這里不接受,那裡要返工,天啊!你這死QC,每天睡在我廠,吃香的喝辣、生產過程你發現不了問題,臨出貨時左不行,右不可。作為加工廠該如何做?返工,浪費人力、物力和財力,更重要的是貨早已超期。交貨是死(要扣加工費),不交貨也是死(損失我廠信譽),為了生存,我也不得不得罪你這個上帝。告訴你們公司,這貨不出了,拿現款來提貨吧!我不加錢就算看得你們起了!跟你們打官司我也不怕(誰叫你們不簽合同)。加強外發跟單員和駐廠QC的思想素質、業務水平培訓工作至關重大,穩定外發跟單員和駐廠QC隊伍有利於開展外發工作。駐廠QC和跟單員是公司的一個窗口,他們的一言一行,代表公司的形象;他們工作質量,直接影響公司的利益;外發跟單員和QC的職來道德,同時也代表公司的信譽。所以說,外發跟單員和駐廠QC的工作責任重大,重於泰山

㈩ 我想找外發加工活

《海關總署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已於2008年1月14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68號對外公布,並於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決定》出台對加工貿易企業的影響
《決定》對外發加工業務管理作出了更明確的規定,更加貼近海關監管和企業經營實際,有利於統一和規范海關執法標准;在簡化外發加工行政許可的同時,也更加方便企業操作,集中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對外發加工進行了重新定義,更明確、更規范;二是取消了主要工序不得外發加工的限制性規定,更合理,更具操作性;三是外發加工貨物經海關批准可以不運回本企業,更簡便、更切實。總體而言,對加工貿易企業更為有利。
《決定》與原《辦法》的最大區別
《決定》與原《辦法》的最大區別在於進一步明確和規范了保稅加工貨物外發加工管理制度,包括:重新定義外發加工、實行對經營企業的單邊管理、取消主要工序不得外發的限制性條件、明確外發加工保稅貨物經海關批准可以不運回等。
《決定》對外發加工業務管理進行重新明確
由於原有的外發加工管理模式既不利於海關監管和執法,也比較容易使企業運營處於被動。由於外發加工屬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在原有的管理模式下,企業若要開展外發加工,必須先向海關提出申請,由海關審批。而海關審批同意與否的主要標准之一就是外發加工的環節是否為主要工序。實踐證明,這一做法一方面會導致海關執法不明確,由於加工貿易行業面廣、產品復雜,難以界定什麼是加工的「主要工序」,輕則影響執法效率,重則造成自由裁量權過大影響公正執法;另一方面,不僅影響了企業的辦事效率,而且由於主要工序的難以界定,難免造成企業的困擾。實際上,由於企業加工能力和特點的差異以及市場細分的趨勢,在不同企業間進行工序上的轉移,既是加工產業發展的客觀要求,也符合延長產業鏈、提高保稅加工增值水平的國家產業政策原則。基於以上原因,《決定》重新明確了外發加工管理的相關規定,特別是取消了「主要工序不得外發」的限制性規定。
《決定》修改的原《辦法》的內容
《決定》涉及對原《辦法》五條七款內容的修改,具體如下:
一、修改了原《辦法》中關於外發加工的定義
原《辦法》第三條第十一項規定「外發加工,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因受自身生產工序限制,經海關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委託承攬企業對加工貿易貨物的某道工序進行加工,在規定期限內將加工後的產品運回本企業並最終復出口的行為。」新《辦法》修改為:「外發加工,是指經營企業因受自身生產特點和條件限制,經海關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委託承攬企業對加工貿易貨物進行加工,在規定期限內將加工後的產品運回本企業並最終復出口的行為。」 對外發加工定義的修改主要是考慮到除了生產工序限制外,現實中更多是因企業生產能力不能滿足國際市場旺季需求,或者因訂單數量多和單票訂單無法拆分而需要外發加工,對此海關如果不予批准外發加工,企業為維持市場和追逐利潤,往往採取擅自外發加工方式。為此,新《辦法》除生產工序限制外,對於企業出現緊急履約等情況的,經海關批准企業也可外發加工。
二、調整了外發加工的適用條件和管理方式
由於加工貿易行業繁多,產品加工工序復雜多樣,尤其在現代聯合生產的情況下,對於生產鏈條比較長的行業,工序的主次只是相對而言的,同時,在對「主要工序」標準的認定上,企業與海關存在較大差異,海關又沒有明確可執行的標准,導致現場海關難以統一規范執行。基於上述情況,《決定》取消了原《辦法》第二十五條對「主要工序」的限制,以適應企業正常經營發展的需要,同時,在第二十三條增加了「按照外發加工的相關管理規定辦理」的表述,確保海關仍能有效監管。
三、明確了外發加工貨物經海關批准可以不運回的原則
對於外發加工環節產生的大量毫無價值的邊角料或有毒有害的邊角料及副產品,如果企業仍需將這些貨物運回,不但增加企業生產成本和社會環境成本,也增加了海關監管的難度,因此,為尊重企業生產實際,《決定》將原先「應當運回」的表述修改為:「外發加工的成品、剩餘料件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等加工貿易貨物,經經營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批准,可以不運回本企業。」
四、為與相關法規、規章相銜接,完善了核查、行政處罰等相關條款
一方面為與《保稅貨物核查管理辦法》相銜接,刪除了原《辦法》中,第三條第一款(十二)項有關核查的定義。另一方面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相銜接,修改了原《辦法》中,第四十二條的表述。[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