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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給褲子做舊 2025-02-10 21:55:44

怎樣用法律制服拒不履行的嫌疑人

發布時間: 2022-03-14 01:03:06

① 法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拘留,什麼情況下可以拘傳,具體程序又是怎樣

《民事訴訟法》第109條是拘傳情形的規定;第110條——第115條是拘留情形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一十條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其執行程序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規定: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
拘傳應當發拘傳票。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② 拒不執行罪保釋適用怎樣規定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保釋(即取保候審)的規定:對於具有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社會危險性小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社會危險性小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適用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③ 聽說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有一個關於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司法解釋誰知道

【法規名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頒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頒布時間】 2007-08-30
【實施時間】 2007-08-30
【效力屬性】 有效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近年來,在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法律文書過程中,一些地方單位、企業和個人拒不執行或以暴力手段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事件時有發生且呈逐年上升的勢頭。這種違法犯罪行為性質惡劣,社會危害大,嚴重影響了法律的尊嚴和執法機關的權威,已經引起了黨中央的高度重視。中央政法委在《關於切實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的通知》(政法〔2005〕52號文件)中,特別提出公、檢、法機關應當統一執法思想,加強協作配合,完善法律制度,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的犯罪行為。為貫徹中央政法委指示精神,加大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執行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等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下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對下列暴力抗拒執行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一)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二)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其他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三、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對該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和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分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和妨害公務罪論處。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本《通知》第一條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有本《通知》第一條第四項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

六、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的,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應當立即出警,依法處置。

七、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人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妨害公務案件過程中,應當密切配合、加強協作。對於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和妨害公務罪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應當及時提起公訴,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判。

在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妨害公務案件過程中,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九、人民法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可提請人民檢察院予以監督。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十、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妨害公務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十一、公安司法人員在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妨害公務案件中,消極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依紀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分別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④ 抓到了犯罪嫌疑人不認罪認罪態度辯護的規定是怎樣的。

認罪態度」作為悔罪形態,具有以下特徵:第一,從主體上看,行為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不包括罪犯。罪犯服刑態度的優劣是行刑制度中緩刑和減刑應予考慮的因素;第二,從主觀方面看,行為人是出於真心悔改的心理主動的承認自己的犯罪行為,而不是被動的認罪;第三,從客觀方面看,行為人在認識自己犯罪行為時所表現出來的各種悔罪形態,包括自首、立功、坦白、積極退贓和賠償損失等;第四,從結構上看,它包括「認罪」和「悔改」兩個部分。「認罪」是行為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的錯誤,以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悔改」表明行為人悔過自新並作出的行為反應,二者是原因和結果的關系##被告人不認罪辯護詞主要是圍繞著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所進行的。因為既然被告人不認罪的話,那麼他就不承認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所以在辯護詞當中就要圍繞著這個部分重點進行闡述。

⑤ 刑事案件一審已經開庭,但是沒有判,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 按照法律規定,什麼時候會再審,什麼時候能判刑

按照法律規定,一審被告人拒不認罪,是不會影響法院判決的。如被告人對法院的判決有異議可以提起上訴,被告人的上訴申請受理後,二審法院會在兩個月內審結。

一、口供的地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的相關規定,如果一審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可在三日內提起上訴,上訴的方式可以是書面上訴也可以是口頭上訴,法院受理上訴案件後,除特別的案件外,一般案件會在兩個月內審結。

⑥ 警察執行盤查的時候嫌疑人不配合可以怎麼處理

治安拘留,警察在執勤盤查過程中,嫌疑人必須予以配合。

根據我國《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6)怎樣用法律制服拒不履行的嫌疑人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居民身份證法》,警察在下列情況可以要求出示身份證

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五)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⑦ 對犯對嫌疑人公安機關可採取那些措施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組織警力進行偵查。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根據需要採取各種偵查手段和措施,但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一、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傳喚其到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其住處進行訊問。
(二)傳喚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並責令其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名(蓋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由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
(三)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四)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五)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
(六)訊問的時候,應當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使用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獲取供述。
(七)訊問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者教師到場,訊問可以在公安機關進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單位、學校或者其他適當的地點進行。
(八)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
(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蓋章),並摁指印。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二、詢問證人、被害人
(一)偵查人員可以依法詢問證人、被害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詢問證人、被害人應出示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或者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詢問中,涉及證人、被害人的隱私,公安機關應當予以保密。
(三)詢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三、勘驗、檢查
(一)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檢查。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二)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三)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依法對其人身進行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可以強制檢查。檢查婦女,應當由女偵查人員或醫師進行。
(四)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並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五)為查明案情,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進行偵查實驗。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害、侮辱人格或有傷風化的行為。
四、搜 查
(一)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隱藏罪犯或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二)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偵查人員進行。
(三)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的情況應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五、扣押物證、書證
(一)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勘查、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物品和文件(包括郵件、電報)進行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三)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一式三份,寫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規格、數量、重量、質量、特徵及其來源,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其中一份須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四)公安機關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封存,不得使用、損毀,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或原郵電機關。
六、查詢、凍結存款、匯款
(一)公安機關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但不得扣劃存款、匯款。
(二)對於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凍結。
七、鑒 定
(一)為了查明案情,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指派、聘請具有鑒定資格的人進行鑒定。
(二)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結論,並且簽名。
(三)公安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廣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八、辨 認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公安機關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九、通 緝
公安機關可以依法發布通緝令、懸賞通告,以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逃跑的罪犯。
警銜工作由公安部主管並按確定的職務授予相應的警銜,按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逐級晉升。
3、 偵查工作制度
(1) 受案、立案制度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檢舉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對受理的案件要迅速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予立案,對疑難、復雜、重大案件決定立案的,應擬定偵查方案視案情需要採取必要的措施。
(2) 偵查程序制度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罪重的證據材料,並予以審查核實。根據需要採取各種偵查手段和措施,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3) 拘留、逮捕制度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提請檢察機關批准予以逮捕。
(4) 移送起訴制度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法律手續完備,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起訴。
(5) 證據制度
偵查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⑧ 詐騙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認主管故意的定罪依據有什麼

公安局立案偵查後,犯罪嫌疑人不承認犯罪事實,應當通過偵查手段收集犯罪的證據,以便定罪量刑。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⑨ 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當如何執行

首先,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程序和審判程序同為民事訴訟的兩個不同的階段。民訴法規定的執行程序不象審判程序規定的那樣具體、全面,但該法第一編總則部分規定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的法律制度對各類民事訴訟具有普遍適用的效力。 民訴法第八條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雙方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則必然也應承擔平等的訴訟義務。法律不允許一方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訴訟義務,也不會讓另一方只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 而民訴法在執行程序中,對當事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如何處理,未有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7條規定:對必須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拘傳。而對於申請執行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如何處理,也未作出規定。根據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對此類情況,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終結執行。這樣才能真正體現出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民事訴訟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支配自己的權利,既可以實際的行使這種權利,也可以通過不行使來放棄這種權利。可處分的權利,既包括實體權利,還包括程序上的訴訟權利。因此,對生效判決、裁定或其他具有執行力的法律文書享有權利的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可以撤銷其申請。 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無論是對實體權利的處分,還是對訴訟權利的處分,一般都是通過兩種方式進行的。一種是直接處分,即以積極的作為來處分自己的權利。如審判程序中,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人撤銷其申請。一種是間接處分,即以消極的不作為來處分自己的權利。如審判程序中,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訴處理。而在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視為申請執行人放棄申請而裁定終結執行。 其次, 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賦予了申請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享有的權利,同時也應履行一定的義務。 如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協議(民訴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民訴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民訴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民訴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線索(執行規定第28條);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財產,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需要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或自行組織變賣(執行規定第46條);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第三人到期債務(執行規定第61條)等等。 上述這些權利和義務,只有申請執行人積極主動地行使或履行,人民法院才能有效地執行,而申請執行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怠於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必然造成人民法院「執行難」,甚至使案件無法執行。對此,申請執行人應當承擔執行不能的法律後果。此類情況,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終結執行。 鑒於以上理由,筆者建議,在修改民事訴訟法或制定強制執行法時應增加或明確「申請執行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可以裁定終結執行。」這樣的條款。目前,遇有此類情況,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執行。(作者單位:江蘇省新沂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