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怎麼對付傳銷組織
遇到傳銷組織,應該注意以下行為:
1、冷靜面對,不要急燥害怕,控制自己的情緒,利用技巧與傳銷人員周旋。降低傳銷人員對本人的防憊心,找理由逃離傳銷組織。
2、如果遇到24小時有人「跟蹤陪伴」軟監視自己,你可以借機向路人求助,或者見到當地執法單位,交警、巡警、派出所、工商局、檢查院、立即躲進尋求幫助或者在錢幣或者紙條上寫上求助原因扔向窗外。
3、中國目前傳銷組織多數都是以「人性化」操作,不強迫威脅你參與,你可以隨時退出,要充份開動腦筋與傳銷人員周旋盡快離開,不要輕信他們的謊言,導致被「洗腦」。
4、如果親友「邀約」你,你同時想解救你的親友,那就向當地的工商局公平交易處舉報。如果沒有效果,自己先離開,回家後找反傳志願者幫助,再展開解救。前提必須是自己安全的離開。
(1)怎麼樣才能制服傳消擴展閱讀:
法律法規
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文件《禁止傳銷條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不得將房子租給傳銷人員:從法律條文上講,2005年11月施行的《禁止傳銷條例》第26條規定,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至50萬元的罰款。有些房東也許一開始並不知道租客是傳銷者,但缺失監管,客觀上對傳銷是一種助長行為。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從立法精神上說,都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只不過根據具體情節處罰力度會有所不同。如果房主對處罰結果有異議,可通過行政復議等程序來申訴。
2009年2月28日,為了更有效地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罪」,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
影響社會穩定在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案件主要是根據實施傳銷行為的不同情況,分別按照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並未做出專門的規定。
組織、領導傳銷罪:以「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方式組織傳銷的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生,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等部門提出,為更有利於打擊組織傳銷的犯罪,應當在刑法中對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犯罪作出專門規定。
Ⅱ 大學生如何抵制傳銷
請看清楚!!!怎麼就沒把答案放在最前面了,怎麼就沒開門見山了,你們不給過的理由也太過分了吧!!!!
大學生抵制傳銷的辦法有:
1.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擇業觀,加強科學理論知識的學習,戒除急功近利、投機暴富的心態,立足個人實際,誠信做人,誠實勞動,勤勞致富,自覺抵禦傳銷歪理邪說的誘惑。
2.認真學習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增強對傳銷本質、形式和欺騙性、危害性、違法性的認識和了解,不斷提高識別能力,增強防範意識,防止不學法、不懂法而誤入傳銷陷阱。
3.加強同學間的交流與溝通,在擇業、就業過程中相互提醒,相互關心,攜手抵制傳銷。對親朋好友和同學游說外地「有份高薪工作」應保持高度警覺,以免上當受騙。一旦發現周圍同學誤入歧途,應想方設法勸導,使其盡快解脫。
4.發現傳銷違法犯罪活動的跡象和嫌疑,應向學校或當地公安、工商部門舉報,防止其繼續危害社會。
【拓展資料】
簡介:
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組織領導傳銷罪處罰: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傳銷的手段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是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繼續發展其他人員加入,承諾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
二是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從而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
三是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此外,如果在傳銷活動中,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等名義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非法聚集並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公安機關將會對其進行嚴厲查處。
傳銷組織慣用的欺騙手段有以下五種:
一是傳銷組織往往利用人們急於發財致富的心理,許諾高額回報,引誘參加者交納一定費用或購買產品,以此作為加入該組織的條件;
二是打著「直銷」「連鎖經營」「特許加盟經營」等幌子,打著已注銷或並不存在的企業旗號,進行虛假宣傳,誘騙群眾參加傳銷;
三是傳銷目標瞄準身邊的親朋好友,即「殺熟」,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職業介紹、招聘兼職為名,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後非法聚集,限制其自由,通過利誘、威逼、暴力等手段脅迫其從事傳銷活動;
四是傳銷組織採取開會、培訓、上課等方式,強行對新加入者進行上課、「洗腦」,灌輸嚴重背離社會道德和法律的致富理念,不少人被「洗腦」後,從受騙者變成騙人者,形成「滾雪球」式的惡性循環;
五是利用互聯網從事傳銷活動的行為也愈演愈烈,不少傳銷還涉及非法集資、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