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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計算輸煤皮帶粉塵量

發布時間: 2023-04-06 16:19:26

『壹』 輸煤皮帶B1200x4(4.5+1.5)

輸煤皮帶B1200x4(4.5+1.5)
B1200是指皮帶寬度是1200mm,即1.2m
x4是指骨架層數是4,
4.5指上膠厚度,
1.5指下膠厚度

『貳』 輸煤皮帶上有水,會有什麼影響

輸煤皮帶上有水,會有什麼影響?
輸送煤的皮帶上就是應該有水的,要不然粉塵就會太多,但是這個水也是有比例的,不能太多,要不然煤會粘在皮帶上。

『叄』 輸煤系統粉塵如何治理

只有定期檢查維護、試驗,另外採用質量合格的消火栓,沒人管沒人維護再好的東西也會放生銹、堵死。

『肆』 皮帶機卸料除塵按多少風量算比較合

皮帶機的速度較慢,一般為1-2米/秒。如果皮帶托輥情況良好,在運轉中則皮帶上面不致有揚塵現象,僅在皮帶的加料和卸料處有粉塵冒出。因此在該處應加密封罩和抽風管道。皮帶的除塵,一般採用旋風除塵器或噴水除塵,亦可設置拔鳳管(拔氣筒)通風 原來輸送烘乾後的礦渣與枯土人磨頭倉的皮帶機,粉塵飛揚濃度很大,據測定近100毫克/米。粉塵主要產生在物料落下的地方,同時粘在皮帶上的物料隨皮帶傳動也產生一部分揚塵。於是該廠採取了兩個措施:
(1)在物料落到皮帶機處的上方安裝吸塵罩。為了不妨礙皮帶機運輸物料,又能達到良好的密閉效果,在罩子下部的兩側,緊挨物料的地方裝兩塊膠皮擋板,四周再用帆管進入磨頭倉與乾料庫的除塵系統。
(2)減慢皮帶機速度,控制在0.8-x1.0米/秒,使皮帶機在運轉過程中帶起的揚塵大大減少。1972年測定該處粉塵濃度已下降了10倍,基本上接近國家標堆。 近來有些工廠在皮帶輸送機加料處的揚塵點用簡易電除塵器除塵,效果較好(進口處含塵量為25克/米,出口處含塵量為28毫克/米,)。皮帶機卸料除塵按多少風量要根據現場工礦來換算。

『伍』 皮帶落煤口煤灰粉塵很嚴重!怎樣才能更好的除塵呢

現在有一種噴霧除塵裝置,是自動感應+手動控制的,如果檢測到空氣中顆粒含量達到一定程度,這個裝置就開始工作。噴頭就跟噴農葯那個噴嘴一樣,噴出來時水霧,能有效除塵。除塵後落地水收集起來,再進煤泥水系統。

皮帶機頭不宜用風力除塵。

破碎機前 灰塵 應該主要是溜槽設計的問題。 是否可以設置封閉溜槽,介面處看能否通過設置橡膠皮等密封。

『陸』 火力發電廠輸煤系統粉塵濃度國家有沒有相關規定是多少mg/m3以內是合格的有沒有相關資料加以說明

DLT 5187.2-2004 火力發電廠運煤設計技術規程第2部分煤塵防治:
煤塵中含有10%以下游離二氧化硅時,工作激殲地點空氣中總含塵濃度為: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不應大於4mg/m3,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不應大於6mg/m3,呼吸性煤嘩舉塵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明蘆沖度不應大於2.5mg/m3,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不應大於3.5mg/m3。當空氣中呼吸性煤塵濃度大於2.5mg/m3~3.5mg/m3時,應採取個人防護措施;除塵系統向室外排放濃度不應大於120mg/m3。

『柒』 港口輸煤皮帶機防火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港口輸煤皮帶運輸設備的消防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保障港口生產安全,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以皮帶機械為主體的港口輸煤專用裝卸工藝設備,包括裝船機、卸船機、堆料機、取料機、轉接機、翻車機、卸車機等(以下統稱皮帶機)。第三條本規定由港口生產部門貫徹實施,港口公安機關負責監督。第二章防火管理第四條皮帶機使用部門應建立管理、維修、使用檔案。經常對皮帶機進行檢查和維修,檢查、維修情況及時做好記錄。第五條皮帶機使用部門應建立皮帶機煤粉塵清除制度。對翻車機房、轉接機房、皮帶機廊道等重點部位經常清掃,防止煤塵積聚。第六條翻車機房底層的電器設備、供電線路和照明燈具要符合防爆要求,並經常進行維護和保養。第七條皮帶機使用部門應建立皮帶機巡視檢查制度,確定重點區域和責任范圍,落實分工負責制。第八條皮帶機巡視人員要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忠於職守,做好巡視檢查記錄。第九條皮帶機在運轉過程中,巡視人員重點檢查驅動部位、電器設備、托輥是否運轉正常,檢查有無摩擦異響。發現問題應立即採取措施並及時報告。第十條皮帶機停止運轉後,巡視人員重點檢查各轉接機房內部、各皮帶機沿線有無異常煙霧和氣味,氣現問題應查清具體部位、原因和程度,及時上報和採取措施。第十一條皮帶機防塵罩必須使用不燃或阻燃材料,或進行阻燃處理。阻燃或經過阻燃處理的防塵罩,必須有國家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測部門出具的技術鑒定書,其阻燃性能要求氧指數不低於35,直觀效果必須離火自熄。第十二條皮帶機廊道內等封閉場所的堆料機、取料機、裝船機等的懸臂皮帶及除鐵器皮帶,應採用阻燃型皮帶。第十三條皮帶機設備附近、機房內要按規定設置消火栓,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確定專人管理,定期檢查,保證完好。加強對現場人員的消防知識教育,提高應變能力。第十四條任何人發現火情應立即向港口公安消防部門報告,並積極撲救,控制火勢發展和蔓延。第三章明火管理第十五條煤碼頭區域內杜絕一切明火,嚴禁使用明火爐、電爐、電熱器具。禁煙場所應設置明顯禁煙標志。第十六條煤碼頭區域內明火作業實行分級管理。對皮帶機進行明火作業,必須報經港口公安消防部門或單位主管部門批准;其他部位的一般明火作業由安技部門或單位負責人批准。第十七條明火作業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由公安消防部門或單位主管部門簽發動火許可證;
(二)符合公安消防部門或單位主管部門批準的動火安全保證措施;
(三)備齊消防器材;
(四)設專人看火,作業完畢及時清理余火。第十八條對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動火作業,港口公安消防部門或單位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作業,並視情節做出相應處理。第四章獎懲第十九條對切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認真履行職責,發現和避免重大火險隱患的人員,應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二十條對違反消防法規和本規定的人員,視情節輕重,由港口公安機關、人員所在單位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給予處罰;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