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衣服退货规定
购买的商品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找管理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报消费者协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相关人民法院起诉维权。
衣服退货规定:有特殊约定的可以无理由退货。一般情况需要有质量问题才予退货。
买的不合适的衣服要退货,不要摘吊牌,别穿出明显折皱,没有染上污渍,扣子等小配件无缺失。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应第一时间进行证据保留,无论是照相,还是摄像,还是采用其他方式保留证据,这些都必须是要做的事。因为只有有了足够的证据,才有维权的证据。若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在保留好证据后应及时联系对方,跟对方讲明情况, 并把相应的证据交给对方。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应要求对方给予合理的补救措施,无论是换货,还是退货,还是限时维修,都要求对方给予合理的解决措施,弥补损失。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后,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直接通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协商解决,最终达成和解;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还可以向行政部门投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㈡ 衣服退换货法律规定三包法
法律分析:第一条“三包”范围及期限。
1、西服、大衣、裘皮服装三包期为六个月。
2、羊毛衫及其他服装、床上用品三包期为三个月。
3、童装、针织内衣及纺织制品三包期为一个月。
4、凡购买100元以上的针纺织品、服装类商品实行“三包卡”制度。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更换或退货,不收折旧费。不符合国家《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规定,标识、号型与实际不符者;左右衣袖、裤腿宽窄、长短不一致、裤缝歪斜、疵点、色差超过标准者;缩水率、染色牢度不符合该产品标准相应等级者正常使用后,面料严重起球、披裂(拔丝)超出标准要求者;正确洗涤后,粘合衬出现严重起皱、起泡超出标准要求者。
第三条 缝线开线,饰件破损、脱落者给予免费修理,不能修理者给予更换或一次性作价处理。修理,本市不超过七天,外地不超过一个月,超过时间不能修好者予以更换;三包期内两次修理后,仍不能使用者,给予更换。
第四条 符合更换条件,但无同品牌、同型号者予以退货不愿更换而要求退货者,收取折旧费。
第五条折旧费自购买之日起按售价每日0.2%计算;一次性作价处理者,可视穿着时间,磨损程度,按售价的10%-30%退款。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
1、超过三包期限的;
2、由于使用、洗涤、保管不当造成的划伤、沾色、掉色、缩水、披裂、虫蛀、起毛起球、破损的;
3、已标名“处理品”,“等外品”的;
4、自行修理或拆动的。
5、无有效购物凭证的。
第七条 纺织品、服装类商品质量“三包卡”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作发放。
第八条 本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1:在购买后七天内,吊卡未剪、未穿过、未洗涤过的服装尺码不合的可包换;
2:开包装时发现服装严重开线、变形、色染不均匀、有明显破损和油渍的可包换;
3:在购买后七天内,第一次正常洗涤时发现服装严重脱色、变形,经检测确认后可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