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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装外发主管

发布时间: 2022-02-02 17:07:51

㈠ 谁有外发加工单的格式

格式样本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为了适应加工贸易形势的变化,海关总署本月起废除了原办法中经营企业申请将主要工序外发加工时海关不予批准的规定,同时还允许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不运回原企业。

㈡ 本公司是汕头市潮南区的,主要生产外单男装t恤想找一些可以长期合作的服装加工厂,有意者请留言

你好,请问怎么联系。我主要是搞车间和后道加工的,也有外发几个车间厂

㈢ 外发什么意思

接外发的意思一般表示接外发加工的工作。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范围扩大

为了适应加工贸易形势的变化,海关总署本月起废除了原办法中经营企业申请将主要工序外发加工时海关不予批准的规定。

同时还允许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不运回原企业。

㈣ 印刷外发员是做什么的

一、印刷外发员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负责外发订单并跟踪生产进度情况;
2、负责与客户相关人员交流沟通,及时获取生产情况,汇报于领导;
3、负责外发订单对账;
4、订单的前期评估,订单的传达及供应商的确认;
5、负责联系供应商,具体安排外发加工项目;
6、负责跟进外发订单生产进度,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7、完成公司或上级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
二、印刷外发员岗位要求如下:
1、年龄25~40岁,2年以上印刷厂外发加工工作经验;
2、能独立处理外发加工,对加工物料熟悉;
3、对不干胶印刷时看色、表面处理制作等工艺深入了解;
4、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团队合作精神;
5、有驾照和行车经验优先。

㈤ 横县有没有什么厂有手工活外发

有的,你去沙河灯泡厂找找主管,他们的灯泡60%都是外发,他们人力部电话是:
0797-8181870
现在正在大招暑期工呢

㈥ 一个外发主管我想跟他搞好关系,好拿货点,我发几百块红包给他,可是被他退了,说心意到就好,我该怎么办

约出来了吃顿饭,或则给他孩子买点东西,小孩子收了大人就不好退回来了

㈦ 私营企业主管未经老板批准拿业务给直系亲属做可以吗

私营企业主管未经老板批准拿业务给直系亲属做不可以。

㈧ 有做服装外发主管,翻译介绍订单吗,有中介的

酱油党飘过~~~

㈨ 我是一名外发QC,具体要做些什么呢

外发跟单员和驻厂QC责任重于泰山上个星期,朋友来电,说某某厂做了谁的单,又是现款提货,而且每件衣服要多加二元。一些负责外发的经理在谈到外发工作时都说难做,要么担心有单发不出去,要么担心发出去现款提货。外发厂的老板也有大道苦水,一来担心没有单做,二来担心交货后收不到加工费,或是担心被扣货款。这就是服装加工业的怪圈,也是现在外发工作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就这个问题我谈谈个人的感想。首先,我做了一个换位思考——假如我是外发厂的老板。如果我是外发加工厂的老板,我愿意长期与发单企业合作。加工厂的经营性质,就是承接加工,必须依托发单企业生存,没有了发单企业,也就没有了加工厂,故,发单企业就是加工厂的客户,客户就是上帝,谁愿意得罪上帝?可是,我不得罪上帝,上帝却偏偏让我过不去。举个简单的例子:我曾经接过某品牌的单,接单前,大家谈好了相关注意事项,包括单价、制作工艺要求、交货期、结算标准、结算方法、付款方式等,双方无任何异议,期望做好这个单,开个好头,达到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实现双赢的目标。可是,接单后的第一件事就是等料:按事前约定,我安排二个组做这个单,计划在10月5日开裁,10月10日车间上线。在开裁前十天,我们的业务员催布料和辅料,对方复没问题,过二天就到。二天后业务员又催,对方复保证9月30日一定到货。到了9月30日,总算盼到原材料回厂,一清点,发现有面布没里布,有钮扣没拉链,如此不配套车间如何开货。当仓库主管向我报告时,我心急如火,赶到XX公司,找到了跟单员,跟单员说不可能,全部发给了你,怎么会这样呢?当我把发货单拿给她看过后,她说现在布厂发假了,过了国庆节(7天假期)一定帮你追回。我听过她的话,狠不能抽她一个耳光。我安排二个组6、70人等“米”下锅,7天之后已是10月7日,等布回来,要试缩水率、改纸样、做产前板、批板、开裁、印绣花,最少得十来天。影响货期就暂且不说,造成我二个组停工待料,他们的工资谁付?现在的车位,没有货做打包走人,车位比“国宝”还宝贵,我得留住这些“国宝”啊!等我做好货准备出货,驻厂QC开箱验货了。驻厂QC开了一箱又一箱,查了一件又一件,这里不行,那里不对,这里不接受,那里要返工,天啊!你这死QC,每天睡在我厂,吃香的喝辣、生产过程你发现不了问题,临出货时左不行,右不可。作为加工厂该如何做?返工,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更重要的是货早已超期。交货是死(要扣加工费),不交货也是死(损失我厂信誉),为了生存,我也不得不得罪你这个上帝。告诉你们公司,这货不出了,拿现款来提货吧!我不加钱就算看得你们起了!跟你们打官司我也不怕(谁叫你们不签合同)。加强外发跟单员和驻厂QC的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培训工作至关重大,稳定外发跟单员和驻厂QC队伍有利于开展外发工作。驻厂QC和跟单员是公司的一个窗口,他们的一言一行,代表公司的形象;他们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公司的利益;外发跟单员和QC的职来道德,同时也代表公司的信誉。所以说,外发跟单员和驻厂QC的工作责任重大,重于泰山

㈩ 我想找外发加工活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08年1月14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68号对外公布,并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决定》出台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影响
《决定》对外发加工业务管理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更加贴近海关监管和企业经营实际,有利于统一和规范海关执法标准;在简化外发加工行政许可的同时,也更加方便企业操作,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外发加工进行了重新定义,更明确、更规范;二是取消了主要工序不得外发加工的限制性规定,更合理,更具操作性;三是外发加工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更简便、更切实。总体而言,对加工贸易企业更为有利。
《决定》与原《办法》的最大区别
《决定》与原《办法》的最大区别在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保税加工货物外发加工管理制度,包括:重新定义外发加工、实行对经营企业的单边管理、取消主要工序不得外发的限制性条件、明确外发加工保税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等。
《决定》对外发加工业务管理进行重新明确
由于原有的外发加工管理模式既不利于海关监管和执法,也比较容易使企业运营处于被动。由于外发加工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在原有的管理模式下,企业若要开展外发加工,必须先向海关提出申请,由海关审批。而海关审批同意与否的主要标准之一就是外发加工的环节是否为主要工序。实践证明,这一做法一方面会导致海关执法不明确,由于加工贸易行业面广、产品复杂,难以界定什么是加工的“主要工序”,轻则影响执法效率,重则造成自由裁量权过大影响公正执法;另一方面,不仅影响了企业的办事效率,而且由于主要工序的难以界定,难免造成企业的困扰。实际上,由于企业加工能力和特点的差异以及市场细分的趋势,在不同企业间进行工序上的转移,既是加工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符合延长产业链、提高保税加工增值水平的国家产业政策原则。基于以上原因,《决定》重新明确了外发加工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取消了“主要工序不得外发”的限制性规定。
《决定》修改的原《办法》的内容
《决定》涉及对原《办法》五条七款内容的修改,具体如下:
一、修改了原《办法》中关于外发加工的定义
原《办法》第三条第十一项规定“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新《办法》修改为:“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对外发加工定义的修改主要是考虑到除了生产工序限制外,现实中更多是因企业生产能力不能满足国际市场旺季需求,或者因订单数量多和单票订单无法拆分而需要外发加工,对此海关如果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企业为维持市场和追逐利润,往往采取擅自外发加工方式。为此,新《办法》除生产工序限制外,对于企业出现紧急履约等情况的,经海关批准企业也可外发加工。
二、调整了外发加工的适用条件和管理方式
由于加工贸易行业繁多,产品加工工序复杂多样,尤其在现代联合生产的情况下,对于生产链条比较长的行业,工序的主次只是相对而言的,同时,在对“主要工序”标准的认定上,企业与海关存在较大差异,海关又没有明确可执行的标准,导致现场海关难以统一规范执行。基于上述情况,《决定》取消了原《办法》第二十五条对“主要工序”的限制,以适应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同时,在第二十三条增加了“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的表述,确保海关仍能有效监管。
三、明确了外发加工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的原则
对于外发加工环节产生的大量毫无价值的边角料或有毒有害的边角料及副产品,如果企业仍需将这些货物运回,不但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和社会环境成本,也增加了海关监管的难度,因此,为尊重企业生产实际,《决定》将原先“应当运回”的表述修改为:“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四、为与相关法规、规章相衔接,完善了核查、行政处罚等相关条款
一方面为与《保税货物核查管理办法》相衔接,删除了原《办法》中,第三条第一款(十二)项有关核查的定义。另一方面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相衔接,修改了原《办法》中,第四十二条的表述。[1]